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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制定本区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实施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本区经济及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审定街道、乡域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的有关内容。

  (三)牵头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承担落实本区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有关部门、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总量减排统计上报。

  (五)负责本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等制度的实施;参与促进清洁生产;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本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七)负责本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区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保护工作。

  (八)负责本区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建立健全本区环境保护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指导区属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和驻区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区环境统计、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开展本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和技术应用。

  (十二)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音、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机动车尾气以及放射性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2.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3.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十三)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